首页 > 检测行业 > 水样 > 废水

废水检测

一、废水检测范围

废水核心指生产、经营、科研等活动产生的非生活类废弃排水,检测范围按来源场景与检测项目两大维度划分,重点覆盖工业、农业、专项生产类废水的全指标体系。

(一)按废水类型划分的核心检测场景

  1. 工业生产废水(核心主体):覆盖全行业生产全流程产污节点排水,包括电镀、化工、制药、印染、食品加工、电子半导体、锂电新能源、光伏、冶金、造纸、机械加工、焦化、酸洗等行业,是废水检测的核心管控对象,重点检测行业专属特征污染物。
  2. 农业生产废水: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、水产养殖废水、农田退水、农产品加工废水、农药化肥生产废水、饲料加工废水等。
  3. 医疗与科研实验室废水:各级医院、疾控中心、诊所诊疗废水,检验检测机构、高校、科研院所实验室废水,动物防疫检疫废水,核心管控致病菌、生物毒性、化学残留类指标。
  4. 专项特殊废水:垃圾填埋场渗滤液、危废处置场渗滤液、矿山 / 尾矿库排水、脱硫脱硝废水、船舶含油废水、加油站油库废水、再生水回用生产废水、应急事故废水等。

(二)核心检测项目分类

除常规理化指标外,重点突出废水专属的有毒有害、行业特征污染物,核心分类如下:
指标类别 核心检测项目
基础理化指标 pH 值、水温、色度、浊度、悬浮物(SS)、电导率、溶解性总固体、氧化还原电位、残渣等
有机物综合指标 化学需氧量(COD)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₅)、高锰酸盐指数、总有机碳(TOC)、挥发酚、可吸附有机卤素(AOX)等
营养盐与无机污染物 氨氮、总氮、总磷、磷酸盐、硝酸盐氮、亚硝酸盐氮、氰化物、氟化物、硫化物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(LAS)等
重金属与有毒无机物 总汞、总镉、总铬、六价铬、总砷、总铅、总镍、总铜、总锌、总铍、总银、烷基汞、锂、钴、锰等(新能源行业重点管控)
特征有机污染物 石油类、动植物油、苯系物、苯胺类、硝基苯类、多环芳烃、农药残留、抗生素、内分泌干扰物、挥发性有机物(VOCs)、半挥发性有机物(SVOCs)等
生物与毒性指标 粪大肠菌群、总大肠菌群、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肠道致病菌、急性毒性、发光细菌毒性、遗传毒性等
行业专属指标 电镀行业氰化物 / 总镍、印染行业硫化物 / 苯胺类、锂电行业锂 / 钴 / 镍、光伏行业氟化物 / 总硅、制药行业抗生素残留、食品行业动植物油等

二、废水检测全流程(法定合规依据:HJ 91.1-2019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)

废水检测核心区别于生活污水检测,重点强化生产工况合规性、一类污染物强制布点、间歇排放全周期管控,全流程数据可追溯,具备法律效力,核心步骤如下:

1. 前期监测方案编制与合规确认

明确监测目的(排污许可执行、环保竣工验收、执法监测、自行监测、处理设施效果评估、仲裁检测、应急监测),核实排污单位行业类别、生产工艺、产污节点、废水处理工艺、法定执行排放标准,确定检测项目、采样点位、采样频次、采样周期、质量控制要求。
强制合规要求:验收类监测需确保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 75% 以上,工况稳定;排污许可类监测需符合自行监测指南要求,严禁超范围、超频次缩减检测项目。

2. 采样点位布设与流量核定

  • 一类污染物强制要求:总汞、总镉、总铬、六价铬、总砷、总铅、总镍、总铍、总银、苯并 (a) 芘等一类污染物,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、专属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口布设采样点,严禁在总排放口采样稀释达标,此为环保执法红线。
  • 二类污染物布点: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、废水处理设施进水口、各处理单元出水口、回用口布设点位,评估处理效率需同步采集进水、出水平行样。
  • 流量核定:采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在线流量计、巴氏槽、堰槽法、流速仪法测定,同步记录瞬时流量与累计流量;间歇性排放的废水,必须覆盖完整排放周期布设采样时间,严禁漏采峰值排水。

3. 现场采样与现场测定

采样前根据检测项目选择对应材质容器(重金属用聚乙烯瓶,有机物用棕色磨口玻璃瓶,微生物用无菌容器),按规范完成容器清洗、钝化处理;同步准备全程序空白样、现场平行样、加标样。
采样时先用水样冲洗容器 3 次(油类、微生物等特殊项目除外),按规范采集瞬时样、等时混合样、等比例混合样;现场必须测定并记录水温、pH、溶解氧、余氯、流量、氧化还原电位等易变指标,完整填写采样记录单,确保样品编号、标识、采样信息、工况记录一一对应,全程可追溯。

4. 样品保存、运输与交接

严格执行 HJ 493-2009《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》,按检测项目要求添加对应固定剂、控制保存条件,严守最长保存时限:
  • 重金属样品:加硝酸酸化至 pH<2,2-5℃冷藏,保存期 14 天;
  • 有机物样品:加硫酸酸化至 pH<2,2-5℃冷藏避光,保存期 7 天;
  • 微生物样品:2-8℃全程冷藏,6 小时内完成实验室分析。
    样品运输全程避光、防震、防泄漏、防污染,设置运输空白样;实验室接样时核对样品状态、信息、保存条件,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拒收,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。

5. 实验室分析检测

所有检测项目必须采用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分析方法,非标方法不得用于执法、验收、排污许可类法定检测;仪器设备需经计量检定 / 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,实验人员持证上岗。
分析过程同步执行质量控制:每批次样品必须做实验室空白、全程序空白、平行双样(相对偏差符合规范要求)、加标回收(常规项目回收率控制在 80%-120%)、标准物质同步分析,确保数据精密度、准确度达标;原始记录完整可追溯,如实记录实验全流程信息,不得涂改,签字确认。

6. 数据处理、评价与报告出具

按 GB/T 8170《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》完成数据修约,低于方法检出限的结果按规范标注,不得随意按 0 处理。
达标评价严格遵循地方排放标准 > 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 > 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优先级,有行业专项标准的必须优先执行,明确超标项目、超标倍数。
正式检测报告需包含委托信息、样品信息、采样点位、采样时间、生产工况、检测项目、分析方法、检出限、检测结果、评价标准、评价结论、质量控制说明、签发人签字;用于环保执法、排污许可、竣工验收、司法仲裁的报告,必须加盖 CMA 资质认定印章,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三、废水检测现行有效标准(2026 年)

(一)全流程合规技术规范标准

  1. HJ 91.1-2019 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》(废水监测核心执行规范)
  2. HJ 493-2009 《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》
  3. HJ 494-2009 《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》
  4. HJ/T 92-2002 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》
  5. HJ 819-2017 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》
  6. 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(对应行业专项执行)

(二)排放管控类核心标准(达标评价法定依据)

1. 通用综合排放标准

  • GB 8978-1996 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无对应行业专项标准的排污单位执行)
  • GB/T 31962-2015 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执行)
  • GB 18918-2002 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2025 年修改单,现行有效)
  • GB 5084-2021 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废水农田灌溉回用执行)
  • GB/T 19923-2005 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》(工业废水再生回用执行)

2. 重点行业专项排放标准(有行业标准的必须优先执行)

  • 2025 年新发布实施标准(2026 年新建企业强制执行):
    GB 46817-2025 《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13457-2025 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19821-2025 《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46818-2025 《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  • 常用核心行业强制标准:
    GB 18466-2005 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21900-2008 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21904-2008 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4287-2012 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16889-2008 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》、GB 18597-2023 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、GB 18596-2001 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GB 20425-2006 《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(三)法定分析方法标准(实验室检测核心依据)

  • 常规综合指标:HJ 828-2017(COD)、HJ 505-2009(BOD₅)、HJ 535-2009(氨氮)、HJ 636-2012(总氮)、GB 11893-1989(总磷)、GB 11901-1989(悬浮物)
  • 重金属指标:HJ 694-2014(汞 / 砷 / 硒)、GB 7467-1987(六价铬)、HJ 700-2014(65 种元素 ICP-MS 法)、GB 7475-1987(铜 / 锌 / 铅 / 镉)
  • 特征污染物:HJ 637-2018(石油类 / 动植物油)、HJ 484-2009(氰化物)、HJ 822-2017(苯胺类)、HJ 734-2014(挥发性有机物)
  • 微生物指标:HJ 799-2016(粪大肠菌群)、HJ 1001-2018(总大肠菌群 / 大肠埃希氏菌)